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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角 - 2011/6/15 12:45:00
究竟何为“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发布: 2011-6-14 19:15 | 作者: 独悲沧海 | 来源: 毛泽东旗帜网 | 点击: 510 | 回复: 2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6月13日《法制日报》)   
张军的表述中出现了一个词“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这是一个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的词。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研讨班上专门强调对该种犯罪决不手软,那就不妨解释清楚究竟何为“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究竟何为“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大学生马加爵杀害舍友算不算?福建南平的郑民生砍杀儿童算不算?集体进京上访为自己维权的农民被一些地方官员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他们会不会被当做“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来处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除出某个城市,究竟是8万余人“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还是作出那一决策的滥用职权、视人权为草菅的领导“极端仇视人民和社会”?  
 
修正《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建立健全国家的“法治”体系,而一旦在条文中出现了过多的含糊词语,法官、地方政府的个人主观思想便有了施展的空间。贯彻“暴力维稳”思想的地方官员就有可能以此为依据,将上访维权的百姓关进精神病院、投入监狱。这依然是“人治”的舞台,与要建立健全“法治”体系的精神背道而驰。   

修正《刑法》的另外目的是要犯罪者承担适当的量刑,无罪者继续享有人身自由。之前已有无数先例证明了模糊的法律条文会让无辜者获刑,倘若继续在“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上含糊其辞,在百姓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而一些官员还在死守“官本位”意识的今天,必将会有更多的官员以此为依据滥用权力欺压百姓。这将极其更大的社会矛盾,制造出更加不稳定的因素。而真正仇视人民的官员却安然无恙。  
 
照理说“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这么模糊的概念,请张院长给公众解释清楚,究竟何为“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吴云龙 (2011-6-15 11:30:37)


是谁导致了中国社会的贫富"极端两极分化"?

是谁导致了中国社会的剥削掠夺抢劫无罪?

是谁导致了中国社会的人民反抗造反有罪?




莫等闲 (2011-6-15 11:53:1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6月13日《法制日报》)
 
当今中国社会之腐败、黑暗已到了“极端”,人民对它的“仇视”也必然会走向“极端”。“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是“国家和社会极端腐败、黑暗”造成的;既然“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要立即处死,那么造成“国家和社会极端腐败、黑暗”的又该当何罪?相比之下,若对于这些人也
“立即处死”
恐怕就太轻了,就该当众“凌迟处死”,否则难平民愤。只要当局能首先对造成“国家和社会极端腐败、黑暗”的罪魁祸首处以“极刑”,那么,我坚信“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现象就会自然消失,也就无需“军警维稳、法院杀人”了。
其实,道理道理很简单:只须不再有人“喝老百姓的血”,社会必然“和谐”,和谐社会根本无需你贯彻“什么什么理论”、
“什么什么思想”、
“什么什么观”去刻意构建,更无需“维稳压倒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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