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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火 - 2011/5/9 19:13:00
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先超让我去杀人!(有图有录音有真相)
作者:yagqin  发表日期:
    
    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先超让我去杀人!(有图有录音有真相)

2009年春节前,我的姐姐杨国敏(怀孕九个多月)被她丈夫陈士传殴打后中毒死亡,第二天,刑警大队派人调查并作尸检但是之后的几年时间我在公安局告状并索要尸检报告,从来没有任何人搭理。
5月初,我再次找五河县公安局请求公安局调查我姐姐杨国敏的死亡原因,经过半年多的“调查”,五河县公安局在没有尸检报告及原始调查材料的情况下给我下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对此表示不服要求复议亦不予立案。
  时至今日,五河县公安局仍旧提供不了“尸检报告及原始调查材料”,这些材料哪去了,一个让我不得不想到的情况就是被办案人员销毁了。
    2010年2月12日下午4点多,我在刑警大队找陈先超要以前我交给他的东西,他不承认当年我交了书证给他。我说:“要我认可接受他的说法就是赌个咒,赌了咒我保证不再找他,不赌就是孬熊。”
    我承认我是先开口骂人的,我仅仅骂了一句,但是他紧接着骂了我两句:“你孬熊!你是五河县最赖熊的人!”并立刻打电话喊来四个人把我从教导员室拖到审讯室控制起来,在翻出我包里有把小刀之后向局里汇报要拘留我,那几个拖我的人和随后赶来的治安大队的几个人都感觉好笑,他明显是在报复我。
    
    2010年6月2日,我回家年审驾驶证,6月4日去五河县公安局上访,到了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剑光的办公室即被扣留并开具--------“五公(治)行决字[2010]第300号”《五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杨国庆行政拘留十天,并立即强行送押五河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理由:现查明杨国庆自2009年5月份以来多次用手机号为:15150592001,15156699303的手机向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先超法发送威胁,恐吓等内容的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
    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杨国庆一再提出缴纳保证金请求复议但是五河县公安局坚决拒绝。
    5天之后,五河县公安局强行把我押送安徽省荣军医院(怀远县精神病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上车之前,他们哄骗我说带我去看病,但是在车出县城的时候,我问:去哪里看病?陈剑光才告诉我:去怀远精神病院。我坚决不同意,他们(大概15个公安)就强行反铐我,强行送往怀远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由于院方的原因当天没有进行鉴定,但是其中一个医生在问了我几个问题以后,就对公安说:你们带人家来干什么?
    可是这段时间十个公安如临大敌,就连上厕所的时候也没有吧戒惧打开(仅仅是从反铐换为正铐),直到返回到五河县拘留所才打开手铐。
    
    之后第三天,五河县公安局又再一次把杨国庆强行押送安徽省荣军医院进行精神病症的鉴定。
    结果已经出来:杨国庆没有精神病!!!
    杨国庆在挣扎反抗的过程中,双手被铐出十多道血印,右腿被严重踢伤(有图有真相),颈脖受伤几天不能起卧。
    
    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杨国庆(我)终于认识到并提出异议:
    1.我不认为我发短信威胁了和影响了陈先超的生活,因为,所有的信息都是在案件(杨国敏死亡案)调查期间发的,是交流,不是威胁,陈先超回复了杨国庆很多信息。
    2.如果处罚我发短信影响了他人(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陈先超)的生活,就应该同时处罚陈先超,陈先超同样发威胁短信给我并辱骂我。
    3.我可以接受处罚不进行复议,前提是处罚陈先超威胁,辱骂和殴打我,从2010年春节至今我的左腿一直行走困难。
    
    4.我承认我在上访期间,有做的错误和不妥的地方,但是不是在给陈先超发信息这里。
    5.我在此保证一定按法定程序上访。
    从去年六月份至今,我一直对五河县公安局表示抗议并坚决要求在处理我的同时也公正处理陈先超威胁和骂我一事,除了这个刚传上去的录音之外,我上面所言五河县公安局已经早已提取了我提供的证据,可是十个月时间过去他们仍然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没有办法才把这个录音传上来,我不相信蚌埠市公安局会不管,如果他们不怕丢人我也不怕什么(反正人已经丢过了)。
    
    录音,照片的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6477c30100scyd.html











请看下面这个照片还有上面的照片中信息标志符号的不同之处,符号上面有小图形的都是这次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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