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子 - 2022/9/18 17:38:00
今日修改,主要加了如下内容:
对照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我们发现,当时的社会并未实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建立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方式上,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依然保留了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而非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国在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后,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方式,生产资料必然以资本形式出现,在当时,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国家资本的形式出现,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料以集体资本的形式出现,国家资本是当时社会的主导力量,集体资本则服务于国家资本的发展。国家资本的执行人为官僚者阶级,与官僚者阶级相对立的是城市工人阶级和农村社员阶级。有了这种阶级关系后,财富的分配方式,变成了服务于官僚者阶级利益的分配方式。官僚者阶级规定,国家干部实行24级工资制,城市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农村合作社实行工分制。国家干部的工资,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工资远远高于城市工人及农村社员的收入,除此之外,高级干部还享受着特供、住别墅、配有专职司机和专职服务员,比现在资本家还厉害。难道这些高级干部的高工资、特供、别墅、配有司机和服务员都是他们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后并按照他们的劳动时间分得的吗?当然不是!官僚者阶级给自己的分配完全是“按资分配”的。这与马克思期望无产阶级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毫无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说,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必须实行消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只有这样做,社会中的每个人才能成为人人平等的劳动者。在这个社会里,“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实行了“按劳分配”,这才是马克思所说的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权”。
其他部分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