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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反省 - 2012/12/24 11:21:00
2012.12.22

习近平同志现在将面对上台后的第一个检验____还不还给人民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本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写的明明白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正像过去经常发生的、也是习近平同志亲自经历过的,这些权利总是不能给予保证,总是被权大于法、甚至大于宪法的以党代法的专制所侵犯、所剥夺。

在北京,在总书记、党中央的脚下,有人就敢这样做。自今年春上以来,为了一种政治需要,一夜之间,就把86个网站封闭。借口是有的,但是,是站不住脚的。法学家可以为此去认真辩论,我想,总书记有足够的经验明白为什么会发生这一切。我们完全可以省去“误国”的“空话”。结论只有一个:这是非法剥夺言论自由。

“实干兴邦”。请总书记以实际行动,保卫宪法,保卫人民的言论自由,保卫人民民主,保卫人民民主专政。说政改,这就是最实际的政改。说“绝不改旗易帜”,这就是最实际的和改旗易帜的法西斯专制划清界线。
        
我们期待不说空话的总书记就从这件关系宪法地位的实事做起,给中国人民一个惊喜,给改革一个推动,给时代一份漂亮答卷。
        
关于此问题的法律的道理,北大巩献田教授讲得好,我将他的文章(节选)附在后面,以供查询。但是,我还是强调,在中国,要是不懂这一套,简直就白活了。因为我们从老祖宗到如今,天天遇到这个“有口难言”的问题。
2012.12.22
附:    
封网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大学   巩献田    
                
2012年4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关闭正在合法运行的86家网站,被关闭的网站至今尚未启封运行。封网决定直接剥夺了成千上万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的行使,所以此行为属于政府重大的违法案件。
      
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之第四款“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属于“责令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没有查明事实,因为被封网站不存在任何违法事实。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告知封网站的理由有三个:一是发布大量违法信息;二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三是妄评十八大。在封闭《东方红》网时,所说理由只有一条,即“发现你网上有违法信息”。当问有什么违法信息的时候,他们说“不解释”。
      
对于这三项指控,行政机关都没有提供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及依据。我们认为:
      
第一、关于“发布大量违法信息”。当网站法人代表问及“违法信息在哪里”时? 行政机关没有做出任何的回答,有的反而让行政相对人“自查”!所谓自查,就是对于案件没有通过调查研究就先作出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首先,这不是执法者应该说的职务用语,即它不是法律语言,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攻击国家领导人”,在我国没有任何的法律界定和规定,当然就没有对该行为给予处罚的任何规定,它与法律无涉。其次,行政机关也没有提供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的任何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三、所谓“妄评十八大”。首先,在我国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侵犯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直接客体”,即行为人直接侵犯了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显然“十八大”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当宽泛而抽象,所指内容无限,它不构成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故不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直接客体。其次,行政机关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封网站发表的什么文章或什么言行是“妄评十八大”。第三,“十八大”是中国共产党选举自己全党的代表,在北京按惯例2012年召开的一次会议。按照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编2002年11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妄”:“1、不切实际;不合情理。 2随意;胡乱。”所谓“妄评”就是对于“十八大”的“不切实际、不合情理、随意和胡乱”评论。对于这件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即使有的公民发表文章属于这类议论,即所谓“妄评”,并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
      
为召开全党的代表大会,全党选出的“十八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都属于“公众人物”,他们同一般公民在某些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上,是有严格区别的。只因为他们享受着国家法律保护的某些特权,所以他们理应承担着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义务。对于他们的评论,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诸如侮辱、诽谤、诬陷等行为,就是允许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十八大”的代表和国家领导人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揭发,国家法律不但不予禁止,反而是保护和提倡的,是维护和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既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谈不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自然就不能提供网站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机关既然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行政处罚决定,就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更谈不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网站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更谈不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和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之事。      
      
上述足以证明:政府封网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封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换言之,封网的决定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自我反省 - 2012/12/24 12:37:00
这就对了!请大家团结起来,联合起来,行动起来,积极声援巩献田,声援项观奇:请习近平放开网禁,还人民言论自由!
自我反省 - 2012/12/24 18:12:00
继巩献田同志写了《究竟是谁在违法乱纪? 》和《封网决定违法     依法应予撤销》之后,项观奇同志以一篇《习近平,请还给人民言论自由 》,再次向执政当局发出了“还人民言论自由”的呐喊。项观奇同志在其文章中指出“‘实干兴邦’。请总书记以实际行动,保卫宪法,保卫人民的言论自由,保卫人民民主,保卫人民民主专政。说政改,这就是最实际的政改。说‘绝不改旗易帜’,这就是最实际的和改旗易帜的法西斯专制划清界线”。也就是说,是否还给人民言论自由,是检验习近平总书记的试金石。

我看同样的问题、同样的检验,也摆在了每一个左派人士的面前。在这场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中,你是像***那样为转移左派当前的斗争目标而言他呢还是像***那样脱离当前的斗争目标高谈阔论继续瞎扯淡?你是站在路边袖手旁观呢还是站在其对面找出各种理由予以反对?你是随波逐流被动参加呢还是紧随巩献田、项观奇之后,积极踊跃地加入这场斗争?相信时间会逼迫着每个人不得不做出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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