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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观奇:请还给人民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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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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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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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项观奇
习近平同志现在将面对上台后的第一个 检验____给不给人民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本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写的明明白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正像过去经常发生的、也是习近平同志亲自经历过的,这些权利总是不能给予保证,总是被权大于法、甚至大于宪法的以党代法的 专制所侵犯、所剥夺。
在北京,在总书记、党中央的脚下,有人就敢这样做。自今年春上以来,为了一种政治需要,一夜之间,就把86个网站封闭。借口是有的,但是,是站 不住脚的。法学家可以为此去认真辩论,我想,总书记有足够的经验明白为什么会发生这一切。我们完全可以省去“误国”的“空话”。结论只有一个:这是非法剥夺言论自 由。
“实干兴邦”。请总书记以实际行动,保卫宪法,保卫人民的言论自由,保卫人民民主,保卫人民民主专政。说政改,这就是最实际的政 改。说“绝不改旗易帜”,这就是最实际的和改旗易帜的法西斯专 制划清界线。
我们期待不说空话的总书记就从这件关系宪法地位的实事做起,给中国人民一个惊喜,给改革一个推动,给时代一份漂亮答卷。
关于此问题的法律的道理,北大巩献田教授讲得好,我将他的 文章(节 选)附在后 面,以供查询。但是,我还是强调,在中国,要是不懂这一套,简直就白活了。因为我们从老祖宗到如今,天天遇到这个“有口难言”的问题。
2012.12.22
附:
封网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大 学 巩献田
2012年4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关闭正在合法运行的86家网站,被关闭的网站至今尚未启封运行。封网决定 直接剥夺了成千上万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的行使,所以此行为属于政府重大的违法案件。
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 处罚种类之第四款“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属于“责令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没有查明事实,因为被封网站不存在任何违法事实。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告知封网站的理由有三个:一 是发布大量违法信息;二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三是妄评十八大。在封闭《东方红》网时,所说理由只有一条,即“发现你网上有违法信息”。当问有什么违法信息的 时候,他们说“不解释”。
对于这三项指控,行政机关都没有提供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及依据。我们 认为:
第一、关于“发布大量违法信息”。当网站法人代表问及“违法信息在哪 里”时? 行政机关没有做出任何的回答,有的反而让行政相对人“自查”!所谓自查,就是对于案件没有通过调查研究就先作出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首先,这不是执法者应该说的职务用语, 即它不是法律语言,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攻击国家领导人”,在我国没有任何的法律界定和规定,当然就没有对该行为给予处罚的任何规定,它与法律无涉。其 次,行政机关也没有提供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的任何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三、所谓“妄评十八大”。首先,在我国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 人侵犯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直接客体”,即行为人直接侵犯了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显然“十八大”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当宽泛而抽象,所指内容无限,它不构 成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故不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直接客体。其次,行政机关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封网站发表的什么文章或什么言行是“妄评十八大”。第三, “十八大”是中国共产党选举自己全党的代表,在北京按惯例2012年召开的一次会议。按照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编2002年11月 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妄”:“1、不切实际;不合情理。 2随意;胡乱。”所谓“妄评”就是对于“十八大”的“不切实际、不合情理、随意和胡乱”评论。对于这件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 事,即使有的公民发表文章属于这类议论,即所谓“妄评”,并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
为召开全党的代表大会,全党选出的“十八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都属于 “公众人物”,他们同一般公民在某些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上,是有严格区别的。只因为他们享受着国家法律保护的某些特权,所以他们理应承担着社会公众舆论监 督的义务。对于他们的评论,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诸如侮辱、诽谤、诬陷等行为,就是允许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 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十八大”的代表和国家领导人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揭发,国家法律不但不予禁止,反而是保护和提倡的,是维 护和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 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既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谈不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自然就不能提供网站违法的事实 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机关既然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行政处罚决定,就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就更谈不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网站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就更谈不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和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之事。
上述足以证明:政府封网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封网 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换言之,封网的决定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自我反省 最后编辑于 2019-12-02 07:11:16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9/12/2 13:02:11 执行 移动主题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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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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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问题,今日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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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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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都应当认识到: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民生。对于越来越频繁的因言获罪,左右更应当形成共识:言论不分左右,都应该自由。摘自《张 q 帆:言论自由不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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