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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黑社会”的农民组织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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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6-2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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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黑社会”的农民组织需救援
点击:87 回复:2 作者:言论作家黎明 发表日期:2011-6-22 12:58:00 回复
“在我国,年龄最大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这一团伙的成员虽年过半百,但均无任何犯罪前科。这种“老农黑社会”的典型特征,一是称为“护树队”;二是全体成员整日从事打药、锄草等劳动;三是除了欺压、威胁毁坏树木的人,他们并不和其他人发生争执与打斗。”
上面这段话,是我“黑社会研究”的新成果。显然,这属于“最新发现”,值得犯罪问题专家和整个司法界予以关注。这一新发现来自于司法实践——河南鹿邑县法院对一桩“涉黑案件”的判决结果,提供了可写入教材的个案样本。
《新京报》6月10日报道,河南鹿邑县农民陈道荣等自组护树队,因其在护树时存在打人和私自罚款行为,护树队中22人被法院以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刑,现等周口市中院的二审判决。
陈道荣于2005年应乡政府要求承包植树权,由于偷树毁树情况严重,陈找了一批五六十岁、没能力外出打工的农民成立了护树队。38人与陈签订合同,规定树卖钱后,护树队员提成15%,方田路地头的农户分成30%,陈得55%。这样的组织形式,其劳动协作、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非常明显,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毫不相干。
可以想见,这种组织形式下,团队劳动和护树的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劳动权益与共同的经济利益,促使成员团结一心、“一致对外”。素来弱势的老农“因利抱团”,再因抱团维权而强势,的确可以在护树方面甚至其他领域取得较强势话语权,形成一股“威慑力量”。因而,适应当地现实的护树队成效显著,《周口日报》还曾撰文表扬陈道荣,称其改变了鹿邑县“有人栽树无人管,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局面;而抓了护树队之后,迄今已有三万多棵树被盗。
不过,这股农村里的抱团的力量,乃“体制外自发势力”。若“组织起来”只是徒有其表还好,但一旦有效或强势,则非常“敏感”,甚至会有人对其非常反感。本来,只因体制内的“职能力量”未能提供有效维护劳动权益的环境和条件,才产生了抱团需求与合作组织,可官方权力却往往将民间的自发维权、自我保护视为“危险”。
农民抱团维权而“被黑社会”,此类事件早已有之。曾经存在的广东河源市和平县“黄沙尾教育基金会”,就是村民自发建立的维权组织。龙狮村瓷土矿区8个采矿点事故频发、污染环境,运输车辆压坏路面并威胁沿线民众的正常生活,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于是村民只好出抱团维权之“下策”。这个基金会成立不久,就办成了一些村委会一直办不成的好事,然而,这个高效的公益组织,随着2009年10月发生的一场村与村之间的械斗成了“黑社会”,几位基金会首脑被判了重刑。
由于“自发组织”的存在,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后,处置大不相同。这次,鹿邑县里的护树队,因情节、后果并非特别严重的打人与“罚款”,法院判决陈道荣有期徒刑十六年;另11名农民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
正视农民维权中的抱团现象和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则不会小题大做,把通常的民间冲突、个人伤害事件作为涉黑案件处理。而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打黑”,打击的不仅是“乡民自治”和“公民社会”,也打击了法治自身,实际上铲除着健康治权的社会基础。
同时应该指出,“乡民自治”传统早被彻底肃清,而回归传统任重道远、险阻重重。如今,农民抱团维权时,由于“权力示范”、“固有痞性”、“草莽习气”或“不懂法律”等种种原因,随着“由弱变强”而仗势欺人、而违法犯罪的现象在所难免,有些人变性为“黑社会分子”的可能性也不小。
要说“正确引导”或矫正民间维权组织行为的话,主要的引导方式其实是“权力自我矫正”。一是改造权力为不争利性质的公权;二是承认民间的“可自治权利”,至少是认可“部分自决权”、有意识地扩大民间自治权,建设“博弈平台”;三是绝不“恶意打击”自发维权组织——这一条在眼下尤其重要,因为这个“起码”,正是公民社会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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