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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另提仲裁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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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另提仲裁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2011.01.15
转载标签: 工伤维权黑工厂智障奴工杂谈 分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如题。

    刚处理完一个工伤赔偿案件,员工就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没两天,法院来电话:厂方又提起仲裁了,执行中止。

    我听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笨笨地问执行法官:敢问厂方提了啥仲裁要影响到本案的执行呢?法官说:厂方认为员工严重违章,损坏了机器,厂方因此申请仲裁,要求员工承担违章操作给厂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很快从劳动仲裁委那里拿到了厂方的仲裁申请材料。一看,仲裁请求和上次工伤赔偿案件庭审时的口头反请求表述基本一致,证据方面也就是增加了已生效的工伤赔偿仲裁裁决文书及四位员工的证词,其他证据都已在上次仲裁答辩时提交过。

    我问仲裁员:厂方这种仲裁申请明摆着是想拖延法院执行的进展,而且应当是违反了仲裁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为什么会给他立案呢?

    仲裁员表示:员工仲裁主张的工伤赔偿,厂方此次主张的是经济损失赔偿,两者主体不同,请求也不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我倒是想请教一下:如此说来,基本上任何员工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都可以找到貌似完全不同的主张重提仲裁,那这样一事不再理还有何意义呢?

    一事不再理,强调的是“事”,而不是看提起仲裁的主体,以本案为例,无论是员工主张工伤赔偿,还是厂方要求员工承担所谓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均是围绕员工遭受工伤损害所引发。

    又何况,工伤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员工在工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伤系由员工故意造成,否则,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厂方主张的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而劳动仲裁委以两案提起主体不同和仲裁请求的表述各异即认定厂方的后一仲裁申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显然难以服人。
本主题由 超级版主 武夷山 于 2011/1/29 15:19:22 执行 设置高亮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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